三明市环保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明环审〔2016〕49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边界,减少审批随意性,压缩审批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根据省审改办《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文件要求,参照《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制定我局承担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细则要求认真对照执行。

 

                               三明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8日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细则适用于三明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查。

第一个环节  收件受理

审查内容: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环评报件材料是否具备受理条件进行审核,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事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要点:

1.环评审批权限

2.环评机构资质

3.公众参与开展情况

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5.自然保护区专题环境影响报告审核情况

6.污染物排放以及指标调剂和区域削减情况

7.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和环境敏感区的情况

8.现有工程环保验收情况

注意事项:

1.环评审批权限应符合《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8号)的规定。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33号)的规定编制。项目环评机构的资质证书、评价范围、环评工程师类别须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6号)的对应要求,并关注其是否处于整改期间。

3.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已进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报批之前已向社会主动公开了删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编制报告书的项目已一并公开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所属的区域、流域、行业依法需要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已按照规定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意见要求。

5.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应编制专题环境影响报告并经过有权环保部门的审核。

6.建设项目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区域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若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应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7.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铅、铬、镉、砷、汞等五类重金属污染物),应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8.建设项目若属于改、扩建,现有工程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9.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1)选址(选线)、布局、规模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的;

2)不符合相关规划和依法开展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意见要求的;

3)位于被依法限批区域的建设项目;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环评机构资质、公众参与不符合要求的;

5)属产业政策禁止建设、产能过剩等依法应当禁止的建设项目。

10.予以受理的建设项目,应在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受理公告(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受理日期等受理情况,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

第二个环节  环评审查

审查内容: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对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审批条件,作出审批与否的决定。

审查标准:

建设项目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有关环保政策标准的要求

审查要点:

1.与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生态功能区划要求的符合性

2.与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符合性

3.是否满足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是否正确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与区域、流域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要求的符合性

6.与其他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依法制定的有关政策的符合性

7.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情况

8.技术评估结论

注意事项:

1.建设项目须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依法制定的有关政策要求,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生态功能区划,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满足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符合区域、流域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要求,正确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2.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征求相应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3.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已征得渔业部门同意的意见。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已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的规定,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的意见。

4.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需提供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见。

5.涉及环保征迁的,需提交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环保征迁安置承诺函及补偿安置方案。

6.审查阶段应全面核查建设单位是否已按照服务指南要求提供所有审批材料。

7.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应作出不予审批环评文件的决定: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

2)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3)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

4)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以及位于未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

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6)不符合省人民政府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重点行业整治要求的项目。

8.拟作出的批准、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应在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力。公示无异议后进入拟文批复流程,出具批复文件。

第三个环节  做好审批信息的公开与交接

注意事项:

1.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后,在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审批结果,告知公众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环评批复文件应全文主动公开。

2.环评审批后,督促建设项目及时落实环评文件信息公开,及时将报批过程中最终修改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全本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

3.环评审批后,及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转交市环境监察支队,由其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不当审查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依照相关追责情形进行追责。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适用于三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查。

第一个环节  收件受理

审核内容:

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材料是否具备受理条件进行审核,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审核标准:

1.申请验收事项属于市环保局验收事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要点:

1.验收审批权限

2.信息公开情况

3.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情况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5.项目变更情况

6.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注意事项:

1.建设项目须是由市环保局审批和省环保厅下放或委托三明市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不包括已下放或委托县(市、区)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

2.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明政〔2016〕12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暂由项目业主负责委托编制。

3.建设单位已按照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4.环评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应提供环境监理报告。

5.需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应提供有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6.涉及生态修复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确认业主已按期完成生态修复工作的意见。

7.建设内容、规模、生产工艺及总平布局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与经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批复不一致的,应提供变更情况说明及变更前后的总平布局图,重大变更应提供变更环评及批复。

8.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

1)按照验收权限不属于市局验收的申请事项;

2)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

9.予以受理的验收项目,应在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受理公告(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受理日期等受理情况,并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全本(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内容)。

第二个环节  验收审查

审查内容:

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和市局组织的验收现场检查意见,对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作出验收审批与否的决定。

审查标准

建设项目是否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验收条件要求

审查要点:

1.环保“三同时”是否落实

2.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总量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3.环境应急设施是否建设。

4.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是否落实。

5.施工期环境监理提出的要求是否落实。

6.验收现场检查结论。

注意事项:

1.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条件,环保设施建设已落实“三同时”;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符合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有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已得到落实;环境应急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环境应急预案建成;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已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要求落实的环保措施已落实。

2.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工作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成立验收组,提出验收现场检查意见。验收现场检查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到位。

3.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作出不予验收的决定。

4.拟作出的同意验收、不予验收的意见,应在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力。公示无异议后进入拟文批复流程,出具批复文件。

第三个环节  做好审批信息的公开与交接

注意事项:

1.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后,在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告审批结果(7个工作日),告知公众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验收审批文件应全文主动公开。

2.验收审批后,及时将验收材料转交市环境监察支队,由其开展环保日常监督检查。

不当审查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依照相关追责情形进行追责。

 

 

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适用于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审查。

第一个环节  收件受理

审核内容:

对排污单位申请材料是否具备受理条件进行审核,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审核标准:

1.申请核发事项属于市环保局核发事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要点:

1. 核发权限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

4.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5. 排污权确认意见

6. 总量指标交易凭证

7. 规范化排污口照片

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注意事项:

1.排污许可证核发对象是项目由市环保局审批验收的、省环保厅审批验收的项目在三明地区的、多个项目涉及多级环保部门审批验收的排污单位。临时排污许可证核发对象为建设项目由市级环保部门实施环评审批的排污单位。

2. 发证范围为在本辖区内有以下排放污染行为的排污单位:(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直接或间接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3)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4)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5)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3.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个环节  核发审查

审查内容:

依据排污单位提交的材料、省级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审批验收意见、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验收意见和各职能科室出具的相关意见,对照《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做出核发、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并核定排污单位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总量和浓度限值。

审查标准

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限值符合项目环评批复总量要求、符合现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总量符合经有效确认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

审查要点: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执行标准、现行标准及总量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是否完整,验收内容与环评批复是否一致

3. 是否具备试生产条件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4. 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5.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交易情况

6. 是否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7. 是否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8. 执行标准是否发生变化

9. 是否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10. 环境功能区划是否发生变化

11. 项目变更情况

注意事项:

1. 排放污染物和种类、浓度限值、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以环评报告书批复为准,已完成排污权核定的,根据有效的审查意见或交易凭证确定。环评批复没有对行业特征污染物作出规定的,根据验收监测报告作出限定,验收报告没有监测特征污染物的,根据其他有效的监测报告并结合实际作出限定。各行业所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保验收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

2.排污口的数量、编号(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方式等发生改变的,排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变更法人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3.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不予延续。(1)排放污染物不符合环境功能区或者总量控制要求的;(2)未按规定延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3)按规定应当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但未安装或者联网的;(4)按规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但未制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排污许可证核发时应核实污染物排放执行的现行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变化情况、环境功能区划变化情况,根据变化情况确定是否核发许可证,并核定排放浓度和总量。

第三个环节  做好审批信息的公开与交接

注意事项:

1.排污许可证核发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2.每年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情况。

不当审查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依照《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责任清单》相关追责情形进行追责。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0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相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新申领(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交: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3.符合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4.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5.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

6.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

7.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

8.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9.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

10.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交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的,需提交: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

5.上一经营期(5年)的定期监测报告。

6.下一年度经营计划。

7.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环保设施近期照片。

8.符合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9.上一经营期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材料。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的,需提交:

1.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2.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二、审查要点

审查要点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新申领、重新申领、延续)。

审查标准:查看申请书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如实填写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厂房面积、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特性分析和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及处理工艺流程图及主要设备清单等方面的内容。

注意事项:申请书应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审查要点二: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新申领、重新申领)

审查标准:审核3名技术人员是否属于环保相关专业,是否具有中级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检查技术人员是否与该公司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

注意事项:提交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审查要点三:符合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新申领、重新申领、延续)

审查标准:审核运输工具是否通过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涉及运输单位的需要加盖运输单位公章。

审查要点四: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新申领、重新申领)

审查标准: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1.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2.贮存设施、设备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审查要点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新申领、重新申领)

审查标准:检查是否有对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进行如实描述并附上相关清单及图片;现有设施最近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否达标。

审查要点六: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新申领、重新申领)

审查标准:检查材料是否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并附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清单及有关技术参数。

审查要点七: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新申领、重新申领、延续)

审查标准: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制定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人员培训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

注意事项:申请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涉及人员培训制度的需要附上每次培训的课件或材料内容、人员培训签到表及现场照片。

审查要点八: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延续)

审查标准:报告需简要描述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以及此次申请延续换证的申请内容。

注意事项:申请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审查要点九:变更申请报告(变更)。

审查标准:报告需描述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许可证变更原因,以及许可证变更内容。

注意事项:变更申请报告需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实,注明情况属实后加盖环保部门公章。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注明变更前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

审查要点十:上一经营期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材料。

审查标准:企业需提交上一经营期(5年)的转移报批表复印件以及上一经营期转移情况汇总表。

注意事项:报批表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不当审查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依照相关追责情形进行追责。

 

 

固体(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制定《固体(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内容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福建省固体(危险)废物跨市转移报批表》,经申请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2.申请、运输、接收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运输单位危险货物准运证,运输车辆的照片及驾驶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接收单位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3.待转移固体(危险)废物清单。

4.委托处置、运输协议。

5.处置方案,包括废物处理的工艺技术简述和流程图。

6.首次申请单位须提供环评报告及批复;再次申请的,须提供上一次批准转移期内的转移联单材料。

7.固体(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提供固体(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

二、审查要点:

审查要点一:《福建省固体(危险)废物跨市转移报批表》,经申请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审查标准:表格中的每个空格都必须填写完整。表格上的内容应用电脑打印(不手写),并盖上申报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公章,同时有申请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申报的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必须填写完整,不得有误;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的日期不跨年度,最迟的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早于12月31日的,则按照实际有效期计算。

注意事项:申请单位默认为市内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

审查要点二:申请、运输、接收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运输单位危险货物准运证,运输车辆的照片及驾驶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接收单位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审查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运输车辆年检信息、押运人员的资质、必须在转移时限之内。

审查要点三:待转移固体(危险)废物清单。

审查标准:清单上的危险废物名称、类别和代码等信息必须与报批表中的危险废物信息一致。

审查要点四:委托处置、运输协议。

审查标准:协议内容应包括签订协议双方公司名称、协议的具体内容、联系人、电话号码和协议的有效期,同时应加盖双方公司的公章。

审查要点五:处置方案,包括废物处理的工艺技术简述和流程图。

审查内容:处置方案或工艺流程图须体现对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理过程。

审查要点六:首次申请单位须提供环评报告及批复;再次申请的,须提供上一次批准转移期内的转移联单材料。

审查内容:对照环评报告,判断所申报的废物类别和代码是否有误;审查转移联单是否按照规范填写。

审查要点七:固体(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提供固体(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

审查内容:年度管理计划应当同时提交有当地环保部门盖公章的备案登记表。年度管理计划中应认真如实填写。

三、不当审查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依照相关追责情形进行追责。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细则适用于三明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审查内容

(一)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写后直接打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

5.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账管理制度。

6.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证书。

7.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8.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9.配备与辐射类型和防护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的证明材料。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写后直接打印)。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写后直接打印)。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新增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证书。

4.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写后直接打印)。

(2)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附新修订的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新增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证书。

(4)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二、审查要点

审查要点一: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

审查标准: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是否有具体的人员、职责。

审查要点二: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账管理制度;或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审查标准:基本规章制度是否可行,有针对性,是否有相关填写表格。

审查要点三: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审查标准:是否开展个人剂量监测,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是否科学合理。

审查要点四: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审查标准:应急预案中责任人、联系方式是否明确,相关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电话是否正确。

审查要点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防护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的证明材料。

审查标准:是否提供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照片或采购合同。

注意事项:申请表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正确,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三、不当审查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依照相关追责情形进行追责。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51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0号)相关规定,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单位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新申领(重新申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需提交: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

2.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证明材料

    3.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的证明材料

    4.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

5.人员规定的证明材料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7.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8.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

9.企业工程竣工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10.土地使用证或有关租赁合同。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延续的,需提交:

1.资格证书延续申请报告。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

5.上一经营期(5年)的定期监测报告。

6.下一年度经营计划。

7.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环保设施近期照片。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变更的,需提交:

1.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2.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正、副本。

二、审查要点

审查要点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新申领、重新申领、延续)。

审查标准:查看申请书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如实填写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厂区和生产加工区面积、处理工艺流程图及主要设备清单等方面的内容。

注意事项:申请书应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审查要点二: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证明材料(新申领、重新申领)

    审查标准: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1.厂区平面布置图;2.贮存场地和分类贮存区占地面积、贮存物品名称及相应的防护设施等信息;3.处理场地区域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途及配套设施情况等信息;4.处理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设计文件;5.详细描述处理工艺及操作要求,包括工艺流程图、产污环节和文字说明等信息;6.主要处理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材料;7.主要处理设备处理对象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材料;8.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9.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10.噪声监测报告;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所涵盖信息的文字说明及截图照片等材料。

审查要点三: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的证明材料(新申领、重新申领)

    审查标准: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1.运输车辆的照片及文字说明;2.运输车辆牌照证明;3.委托其他单位运输的,应提供委托合同及受托单位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4.场内搬运设备的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5.包装工具的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6.存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容器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包括存放含液体物质的零部件、电池、电容器以及腐蚀性液体的专用容器的照片及文字说明;7.视频监控设备检验合格证书(若有)复印件、照片及文字说明,说明包括监控设备的详细参数、设备数量、监控点位置、存储介质容量及保存期限等情况;8.电子地磅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包括地磅数量、量程、场区分布情况等信息;9.专业电表检验合格证书(若有)复印件、照片及文字说明;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11.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等;12.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出具与有监测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委托监测合同复印件;

审查要点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新申领、重新申领、延续)

    审查标准: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1.详细说明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危险特性、数量;2.委托处理企业的名称、处理类别、处理数量及处理资质证明材料。其中,危险废物委托处理的,应提供所委托处理企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委托处理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4.样品室照片及文字说明,说明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及不能自行处理的元(器)件、(零)部件等信息;5.详细描述日常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废气排放、噪声等定期监测,使用湿法或化学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应当对地下水定期监测。日常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企业自行监测的,应有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实验室及人员资质,并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6.详细描述处理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7.详细描述作业过程中按照国家对劳动安全和人体健康的相关要求为操作工人提供的防护措施。

审查要点五:人员规定的证明材料(新申领、重新申领)

审查标准:审核3名技术人员是否属于安全、质量和环保相关专业,是否具有中级职称;检查技术人员是否与该公司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负责安全的专业人员是否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是否制定与所处理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操作手册;负责环保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参加过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培训

注意事项:提交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审查要点六:资格证书延续申请报告(延续)

审查标准:报告需简要描述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以及此次申请延续换证的申请内容。

注意事项:申请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审查要点七:变更申请报告(变更)。

审查标准:报告需描述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许可证变更原因,以及许可证变更内容。

注意事项:变更申请报告需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实,注明情况属实后加盖环保部门公章。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注明变更前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

三、不当审查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依照相关追责情形进行追责。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