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开展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相关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及规范,协调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协调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生态振兴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人:陈肖萍
联系电话:0598-8287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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