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企业法人或经营者:
废机油、废机油桶、废铅蓄电池、废石棉刹车片、沾染废机油的劳保用品(如手套、抹布等)等属于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具有极高的环境风险且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等行为,保障环境安全,现将有关环境管理要求告知如下:
一、规范危废管理
(一)规范贮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按规范设置独立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分区存放,不得与生活垃圾、原料混放;地面要具备防渗、防泄漏功能,贮存区域及危险废物容器、包装物要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具体要求详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二)建立台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所有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去向(具体要求详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不得漏报、瞒报。
(三)合法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产生危险废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主动咨询我市4家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详见附件),委托其上门收集危险废物。
二、增强法律意识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一经发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一经发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欢迎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个人欢迎通过“12345”举报热线等途径,对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三明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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