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三明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 试点工作方案》意见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4-04-18 16:50

  为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根据《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要求,结合本地区危险废物收集工作现状,我局起草了《三明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

  联系人: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固化科  金芳伊

  电话:0598-8260649

  邮箱:smghk0598@163.com

  地址:三明市新市北路绿岩新村74幢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三明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8日

 

  附件

  三明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切实解决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小、处置费用高、收集转运困难的问题,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根据《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3〕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切实解决我市危险废物产生点多、面广、量小、收集转运难等实际问题,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和统一转运处置体系,提升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推进我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二、收集范围及试点单位

  (一)试点收集危险废物范围

  除医疗废物、感染性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具有易爆、剧毒属性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外,可收集以下范围的危险废物:

  1.企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

  2.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和废镉镍电池、废线路板、实验室废物、汽修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危险废物等。为保障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工作的连续性,废铅蓄电池的收集不受单个企业年产生危险废物总量10吨的限制。

  (二)试点单位布局

  根据三明市统计局公布的《三明统计年鉴2023》,三明市各县(市、区)人口及第二产业、工业总量呈现出一定的集聚效应,同时考虑收运距离等因素,结合省厅《关于三明市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布局方案的意见》“优化试点单位规划布局”的意见,在三元区、沙县区、永安市、宁化县、尤溪县、将乐县各布设1家集中收集试点单位,原则上每家收集试点单位经营能力不超过2000吨/年(可按环评情况酌情调整,但不超过2000吨/年),全市总经营能力不超过1.2万吨/年,试点单位均可服务三明市全域。原则上引导和支持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验、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开展试点。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的运行情况,酌情调整布局。

  布点如下:

序号

拟布点片区

家数

辐射范围

试点经营能力( 吨/年)

1

三元区

1

全市域

≤2000

2

沙县区

1

全市域

≤2000

3

永安市

1

全市域

≤2000

4

宁化县

1

全市域

≤2000

5

尤溪县

1

全市域

≤2000

6

将乐县

1

全市域

≤2000

  三、试点单位申请条件与管理要求

  (一)试点单位申请条件

  1.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企业。

  2.收集试点单位的贮存设施选址原则上应位于依法合规设立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内,或者为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或危险品仓储用地、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

  3.试点单位应配有至少1名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历的全职技术人员。

  4.试点单位应根据申请收集规模、收集贮存量及中转周期合理设计贮存面积,其集中收集点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800平方米。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贮存设施;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其特性分区贮存,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混合贮存。

  5.试点单位应配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配备有效防雨、防渗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预案,配备满足要求的事故废水、废液收集和贮存设施。贮存场所应采用负压,并配置相应的毒气及易燃气体监控、防火防爆报警装置。收集的危险废物,在贮存中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要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并处理达标。

  6.试点单位应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与受委托单位共同对检测结果负责。

  7.试点单位申请收集种类不能仅为废铅蓄电池。试点单位申请种类包含废铅蓄电池的,其收集网点及集中转运点建设要求、转运管理、信息化监督管理、试点单位责任等还需满足《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闽环保固体〔2019〕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19〕5号)等文件要求。

  (二)试点单位管理要求

  试点单位应有下列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和规范运行的规章制度:

  1.严格台账管理。试点单位应根据收集区域内拟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制定月度、季度和年度收集、贮存和转运计划,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记录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等管理制度,清晰记录每批危险废物的来源、收集日期、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危险废物收运情况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达到危险废物台账管理相关要求。

  2.规范贮存转运。试点单位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个工作日,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批准的,贮存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180天;最大贮存量不大于有效库容的80%。试点单位应科学制定危险废物运输路线,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不得私自变更运输路线。收运过程,严禁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同车混装。试点单位应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协议,依法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及时将收集到的危险废物转运至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严禁转移至无资质单位。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转移至试点单位集中收集的,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等制度;社会源的危险废物转移至试点单位集中收集的,可豁免执行转移联单。

  3.强化信息管理。鼓励试点单位在危险废物贮存区等重点区域配备视频监控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实时、准确、全面传输和共享,并保存至少3个月的视频记录。鼓励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转移等环节实施全过程信息监管,做到来源可追溯、贮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踪。

  4.防控环境风险。试点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试点单位应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有关规定义务,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措施落实情况;鼓励在项目投运前对收集贮存设施所在地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在运营阶段应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确保废水、废气等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5.优化日常服务。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通过审核的试点实施方案开展经营活动。鼓励试点单位协助小微企业在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注册、建立健全台账、执行申报登记等,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方面的宣传、培训、管理等延伸服务,共同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6.人员培训制度。明确每个涉及危险废物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使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应对紧急状态;受训人员须熟悉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和应对措施等。

  7.其他要求。各试点单位应规范对小微产废企业的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购买其他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委托非法中介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收集等相关经营活动。严禁价格垄断和人为设置壁垒。

  四、试点申报工作安排

  (一)原试点单位扩大收集范围审查

  根据《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已开展收集危险废物的试点单位,可在原有试点范围内继续经营,并按本方案要求全面提质改造。在原试点的有效期满后,按照本方案重新审核;符合本方案条件要求的,重新核定其试点许可的区域、危险废物类别”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3〕17号)“对有意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并符合当地布局方案的,要指导其按照《工作方案》加快提升达到要求;对无意愿继续开展试点工作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协助其转型退出、依规退役。”等精神,为保持试点工作的延续性,支持对有意愿开展试点工作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简称原试点单位)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具体如下:

  1.申报:原试点单位所在的市驻三元区、沙县区、永安市、宁化县生态环境局应在本工作方案印发后,立即告知原试点单位,如有意愿继续开展试点工作的,应于本工作方案印发实施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生态环境局提交承诺书(见附件2),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生态环境局申报(申报材料见附件1、3);属地生态环境局于2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和申请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原试点单位向我局申报(申请提交地点:三明三元区新市北路绿岩新村73幢市生态环境局202室,联系人:金芳伊,联系方式:0598-8260649)。

  2.审阅:收到书面申请后,我局将会同属地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阅,确定试点单位名单,并公示。

  3.建设:公示期满后,试点单位应摸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数量、产废情况,结合设施条件,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范围及收集规模(相关摸底材料作为实施方案的附件并作为后续申请办理收集经营许可证的佐证材料),并在此基础上按要求开展环评、排污许可、应急预案、安评和消防等相关手续,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和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全面提质改造并达到试点要求。

  4.运行:试点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见附件4),取得经营许可资格后,进入正常运行阶段。试点单位主体、项目实施地点、规模在许可有效期间原则上不调整。

  (二)新设立试点单位遴选

  我局将视情况适时发布“新设立试点单位”遴选公告,开始公开遴选。

  五、试点实施

  (一)试点退出

  试点单位主体、项目实施地点、规模在许可有效期间原则上不调整,试点单位因自身原因需终止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工作时,应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属地生态环境局和市生态环境局。

  (二)期满延续

  试点有效期届满,试点单位要继续从事收集活动,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延续申请。对试点单位申请延续的审查中,除相关法规要求外,还关注以下内容:

  1.对试点单位存在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省级考核结果不达标或连续2次基本达标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20%、不按合约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导致突出环境问题等任一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取消试点资格。

  2.对在收集许可证有效期内,试点单位的任一许可类别收集量未达许可规模20%或未达其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60%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派驻局认真评估,提出是否同意其延续试点的意见。

  3.对试点单位存在选择性收集其许可范围内小微企业、社会源危险废物,且导致任意种类危险废物收集成为当地管理难点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责成其整改,拒不执行整改的,不再延续其试点资格。

  4.试点单位的收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40个工作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其服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对试点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

  试点单位申请提升收集许可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将结合其第三方延伸服务水平及辖区实际情况综合评估确定。

  (三)修复工作

  试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应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试点单位结束收集工作,应妥善处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主动退出试点、或未被延续试点资格的试点单位应依法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设备设施拆除后,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准入管理。坚持高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试点工作。严格试点单位准入要求,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

  (二)强化监督帮扶。属地生态环境局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增加服务对象台账规范申报、危险废物规范收集、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和服务对象满意率、收集范围覆盖率等评估指标及本方案的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单位年度实际收集量达不到核定收集许可能力50%的,将对属地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予以扣分。属地生态环境局强化技术和政策帮扶,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现场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未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的以及试点期间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规处理。试点单位的规范化评估内容除常规内容外,还包含本方案的要求;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危险废物收运工作规范。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试点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建立组织架构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管理体制,切实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危废收集活动;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区域范围和类别,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应收尽收、依规转运、妥善处置;禁止超范围收集、委托第三方收集。加强主动服务意识,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提升运营管理水平。试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应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各试点单位应每季度向属地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情况及服务小微企业等试点情况,每年11月底报送提交年度运营情况自评估报告(包括运营工作的总体概述和自我评价、监管落实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管理台账制度执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规范服务和收费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环境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对情况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之前已印发的危险废物试点收集相关文件,与本试点工作方案不一致的,以本试点工作方案为准。

  本试点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 31日。

  附件:1.试点单位申请表

  2.承诺书

  3.XX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收集试点

  实施方案(模板)

  4.试点单位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1

  试点单位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投资金额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试点单位申请材料情况核实

独立法人资格

贮存场所、贮存设施的选址符合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材料齐全

环保基础设施符合要求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承  诺  书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我公司意愿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我公司承诺:

  一、我公司所提交的材料是真实的,若存在隐瞒或提交虚假资料的行为,贵局可取消我公司的申报资格。

  二、若我公司被确定为试点单位,我公司保证按要求时间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按建设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项工作。若未按时落实以上要求,我公司将自动放弃候选试点单位资格。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XX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

  实施方案

  (模板)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地址、服务对象情况、项目投资情况、贮存设施基本情况、人员配备、开展危废集中收集处置工作的优势等。

  二、污染防治措施

  运输车辆及包装工具,拟建贮存设施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基本情况(包括规模、防渗、防腐、防雨措施和应急收集池建设及废水废气的治理等),文字、表格及图片说明。

  三、环境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信息化平台建设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等。

  四、危险废物收集方案

  危险废物收集类别、规模,危险废物收集、装卸、运输和贮存方案,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及费用估算,与所收集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监测能力,环保管家等延伸服务,效益分析,建设进度安排等。

  五、附件

  服务区域内小微企业和危险废物摸底情况。符合准入要求的支撑材料及其他材料。

  申报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试点单位申报材料清单

  一、申请报告(包括试点单位地址,服务地域范围、对象,

  收集危废类别、规模,贮存设施面积、最长贮存期限,运输方案、利用处置去向等);

  二、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历的全职技术人员相关职称证明,技术人员与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符合标准的包装工具照片(图样)及文字说明,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文字、表格及图片说明;

  四、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评和消防资料;

  五、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文字(图片)说明,或与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资质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的复印件;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利用处置单位签订利用处置协议的复印件;

  六、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和项目建设情况;

  七、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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