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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水电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28 15:59    点击数:{{pvCount}}     字体:          默认

为全面、科学评估水电站对流域水体的影响,推进各水电站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水电站环境信用评价指标的可操作性,我局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三明市水电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30天,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mshjjczd@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三明市环境监察支队(邮政编码:36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三明市水电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三明市政府门户网意见征集栏目提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28日。

联系人:苏江海 周治诚 联系电话:82881768226579

附件:《三明市水电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明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8

三明市水电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评价目的】为强化水电站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提高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以及《三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水电站企业。

可能导致流域水质类别下降,或直接造成生态破坏等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电站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评价原则】环境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公开共享、动态调整、分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评价指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异常状态、一票否决、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鼓励机制六个方面的指标(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其他规定】本办法未规定的评价等级、评价程序、评价结果运用等其他事项依照《三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三明市水电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表》

附件二:《三明市第一批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水电站企业名单》

民意征集附件1、2.doc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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