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 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情况 |
黄龙发 |
结合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退案事由,执法人员对黄龙发实施的环境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经调查,2020年4月黄龙发在三元区江滨南路43号的废桶堆放点露天贮存大量废桶,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部分废桶内的液体流失至周边露天地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版)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 |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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