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行政处罚情况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3-10 17:16

 

处罚

对象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情况

黄龙发

202047中午,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反映,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三元区江滨南路43号厂区内废桶堆放点实施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于20205月将黄龙发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移送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20211122,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向我局送达《移送案件告知书》、《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以黄龙发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为由,将案件退回我局处理。

结合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退案事由,执法人员对黄龙发实施的环境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经调查,20204月黄龙发在三元区江滨南路43号的废桶堆放点露天贮存大量废桶,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部分废桶内的液体流失至周边露天地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版)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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