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6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06-10 11:03
福建盛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崇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26466205Q;地址:三元区莘口镇竹洲工业园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接群众投诉,2021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清水笋加工生产,生产工艺为:毛竹笋—蒸煮—冷却—剥皮—整形—分形—装罐—杀菌—成品。蒸煮和冷却工序产生的废水通过地面漫流至厂区收集沟进入污水处理设施; 2台2t/h锅炉运行过程产生的除尘废水依次经收集沉淀池溢流口、厂区收集沟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在你公司污水总排放口和厂区外山水沟分别进行采样。根据2021年3月31日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元测字〔2021〕第8号),你公司污水总排放口处所采水样COD浓度为1.17×103mg/L,SS浓度为58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相应指标(COD≤100mg/L,SS≤70mg/L)的10.7倍和7.29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1年5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1〕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2021年3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 2021年3月30日采样取证登记单;

3. 2021年3月30日现场拍摄照片;

4. 2021年3月31日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21〕第8号) 

5. 2021年4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 

6.你公司提供的《委托书》《证明》,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等;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1〕10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五类“超标排污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零陆拾叁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6月7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