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行政处罚情况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05-31 15:50

处罚

对象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情况

大田县闽发纸业有限公司

接群众举报,2021年1月18日,我局组织大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田县闽发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污水处理站正在作业。2号、3号、4号车间生产废水经收集后,部分被引至厂区门口的废水调节池(沉淀池),调节池内存有大量废水。厂区公路下方设有一高约2.5米、宽约2米、长约100米的涵洞。该涵洞底部积存了大量疑似造纸污泥,大量黄色废水从中经管径约600mm水泥管道C后,排至污水处理站下方的帮溪。随即执法人员对涵洞内污水的来源实施排查。

经查,该公司厂区门口的废水调节池设有废水排放管道A,A延伸至调节池东北侧的阀门井后,与阀门井旁的竖井(深约20米)中一源自1号车间的废水排放管道B一端(直径约400mm)相连, B另一端穿至公路下方的涵洞后接入污水处理站。检查发现,B距离地面约20m处已脱开(M),脱开处M被黄色透明胶包裹,部分生产废水正经脱开处M渗出流入涵洞,外排至帮溪。另外,该公司阀门井中设置的阀门X、Y被打开,污水处理站前约2m处设置的可控阀门Z被关闭后,生产废水亦可通过阀门井中设置的一排放口外排至涵洞,最终进入帮溪。

根据现场检查的先后顺序,工作人员依法在涵洞口、涵洞上游、水泥管道C下方河道(帮溪)、废水调节池内、涵洞出口、脱开(透明胶包裹)处M采集水样。根据三明市大田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田测报字[2021]第8号),该公司管道B脱开处M和涵洞出口的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为3040mg/L、147mg/L,均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 1310-2013)表1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零陆佰元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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