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 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情况 |
三明市威迪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2020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三明市威迪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在进行工人招聘,厂房内已建设有2台开料机、1台封边机、1台钻孔机、1台切割机、1台空压机等设施,堆放有大量半成品生态板、PVC封边条等,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零捌元。 |
三明市向乾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
2020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三明市向乾建材加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生产原料是洞渣等废砂石料,生产工艺为洞渣原料经破碎、整形、筛分后得到砂石成品。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破碎生产线未生产,原料及成品露天堆存,且大部分物料未实施防尘覆盖措施。同时发现,该公司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对该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对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陆拾柒元整。 |
三明鑫旺工贸有限公司 |
2021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三明鑫旺工贸有限公司位于三明市三元区中村乡蟹头莆炎高速三明段文笔山一号隧道出口段工地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掘进作业,作业过程产生的隧道涌水经收集沟流入污水处理设施,再通过污水处理设施的末级沉淀池排放至污水处理设施西北侧小溪。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文笔山一号隧道出口、末级沉淀池排放口、隧道涌水汇入西北侧小溪处,及该小溪上、下游约100米处分别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1年1月18日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元测字〔2021〕第1号),文笔山一号隧道出口隧道涌水pH值为12.26、末级沉淀池排放废水pH值为12.24、隧道涌水汇入小溪处的废水pH值为12.10、隧道涌水汇入小溪上游约100米处水样pH值为8.83、隧道涌水汇入小溪处下游约100米水样pH值为11.8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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