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5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04-30 16:49
大田县闽发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仁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7593833698住所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镇吉洲工业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接群众举报,2021年1月18日,我局组织大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污水处理站正在作业。2号、3号、4号车间生产废水经收集后,部分被引至厂区门口的废水调节池(沉淀池),调节池内存有大量废水。你公司厂区公路下方设有一高约2.5米、宽约2米、长约100米的涵洞。该涵洞底部积存了大量疑似造纸污泥,大量黄色废水从中经管径约600mm水泥管道C排至污水处理站下方的帮溪。随即执法人员对涵洞内污水的来源实施排查。

经查,你公司厂区门口的废水调节池设有废水排放管道A,A延伸至调节池东北侧的阀门井后,与阀门井旁的竖井(深约20米)中一源自1号车间的废水排放管道B一端(直径约400mm)相连, B另一端穿至公路下方的涵洞后接入污水处理站。检查发现,B距离地面约20m处已脱开(M),脱开处M被黄色透明胶包裹,部分生产废水正经脱开处M渗出流入涵洞,外排至帮溪。另外,你公司阀门井中设置的阀门X、Y被打开,污水处理站前约2m处设置的可控阀门Z被关闭后,生产废水亦可通过阀门井中设置的一排放口外排至涵洞,最终进入帮溪。

根据现场检查的先后顺序,工作人员依法在涵洞口、涵洞上游、水泥管道C下方河道(帮溪)、废水调节池内、涵洞出口、脱开(透明胶包裹)处M采集水样。根据三明市大田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田测报字[2021]第8号),你公司管道B脱开处M和涵洞出口的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为3040mg/L、147mg/L,均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 1310-2013)表1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1年1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田环改字〔2021〕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4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2021年1月1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 2021年1月18日《污染源(废水、固废)现场采样记录表》2份和《污染源水质现场采样记录表》1份;

3. 2021年1月18日现场拍摄照片及录像;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田环改字〔2021〕1号)及送达回证;

5.2021年1月25日三明市大田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田测报字[2021]第6、7、8号)

6.2021年3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

7.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排污许可证等复印件;

8.你公司提交《企业承诺书》、整改报告等;

9.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10.《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1〕9号)及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零陆佰元整,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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