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1〕46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04-06 10:34
三明鑫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31K1H118;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劲松路绿岩新村158幢尤溪商会14楼9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21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三明市三元区中村乡蟹头莆炎高速三明段文笔山一号隧道出口段工地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掘进作业,作业过程产生的隧道涌水经收集沟流入污水处理设施,再通过污水处理设施的末级沉淀池排放至污水处理设施西北侧小溪。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文笔山一号隧道出口、末级沉淀池排放口、隧道涌水汇入西北侧小溪处,及该小溪上、下游约100米处分别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1年1月18日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元测字〔2021〕第1号),文笔山一号隧道出口隧道涌水pH值为12.26、末级沉淀池排放废水pH值为12.24、隧道涌水汇入小溪处的废水pH值为12.10、隧道涌水汇入小溪上游约100米处水样pH值为8.83、隧道涌水汇入小溪处下游约100米水样pH值为11.89。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1年3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1〕8),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1年1月1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1年1月15日现场拍摄照片;

3.2021年1月1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

4.2021年1月18日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元测字〔2021〕第1号);

5.2021年2月20日你公司提供证明、外排水日排放量的情况说明等;

6.2021年3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1〕8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五类“超标排污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伍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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