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0〕197号)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2-17 08:47
 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晓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156065388Y;地址:建宁县溪口镇塔下路20):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要求,你公司的拷2车间和联3车间的造纸废水收集至老厂区废水收集池,再利用池内设置的1#2#抽水泵抽至气浮池气浮,最后经管道引至新厂区的生化、沉淀等设施处理外排。2020715,我局组织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联3车间未生产,拷2车间正在生产,收集池中的1#抽水泵进水口已被封堵,2#抽水泵电源开关呈关闭状态,收集池中的废水未抽至气浮池,部分废水经收集池入口处溢流至下方公路旁的雨水沟,再经雨水沟排入濉溪河。执法人员依法在废水收集池溢流外排处采集水样2瓶。根据建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0〕第Z007号),你公司废水收集池溢流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70mg/L,悬浮物浓度为188mg/L,均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表1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0929,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14),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0930提出听证申请,20201011提交《福建铙山纸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已于20201130依法举行听证会。你公司提出以下陈述申辩理由:

一是处罚主体错误。根据与福建汇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已将所有生产线整体出租给承租人,且合同明确由承租方承担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二是同比福建华佳纸业的违法行为,该案处罚金额太高。三是现场操作工人张玉林是操作过失,该案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认为:

一是处罚主体适格。你公司与福建汇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建立出租与承租关系是民事行为,属民法调整范畴。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办理登记主体等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应认定为你公司,而非福建汇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是自由裁量适当。综合你公司外排废水超标200%以上、排入濉溪河属Ⅱ类水体、关键处理设施停运、外排水量较大等情况,拟对你公司作出捌拾万元的行政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三是法律适用无误。首先,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录像显示,你公司收集池配套的1#2#抽水泵的开关均处于关闭状态,你公司陈述申辩所称轮班工人将开启2#抽水泵误操作为开启1#抽水泵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其次,依调查询问记录,操作工张玉林入职20088月,20199月开始专职负责污水处理站工作,属经验丰富的老员工;依听证记录,你公司建有12小时一轮次的巡查制度,在刚完成污水处理站交接班工作且当日处理废水排放量2396m³情况下,操作工张玉林在长达半小时以上时间内未发现溢流状况,不符常理最后,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你公司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应定性为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听证和陈述申辩意见。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7月1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0年7月15《污染源现场采样记录表》;

3.2020年7月15现场拍摄照片及录像;

4.2020年7月20建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0〕第Z007号)

5.2020年7月15张玉林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9月2跃明调查询问笔录、202099崔利宾调查询问笔录;

6.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排污许可证等复印件;

7.你公司提交的《整体租赁经营合同》《铙山纸业厂内公共管理承包经营合同》等复印件;

8.你公司提供关于张玉林现任岗位证明等文件;

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14)及送达回证;

10.你公司提交的《听证申请书》和陈述申辩意见;

11.《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明环通20204)及送达回证;

12. 2020年11月30听证笔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公司于2021114 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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