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0〕89号)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09-03 09:39

王首明(经营地址:三元区岩前镇岩前村吉时坑):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2020513,接到岩前镇派出所反映情况后,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你位于岩前镇岩前村吉时坑的经营点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现场存在一个用泥土覆盖的方形土池,土池内部贮存有铝灰渣,部分区域有烟气冒出,周边散发明显异味,未采取任何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措施。20206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承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以上铝灰渣贮存场所贮存的铝灰渣尚未清运,亦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现场异味仍明显。2020613日,我局委托福建三明厚德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你铝灰渣贮存场恶臭气体进行检测。根据福建三明厚德监测技术有限公司202061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DHB (2020)061701),以上铝灰渣贮存区域上风向氨气浓度最大值为0.49mg/m³、贮存点区域氨气浓度最大值为7.83mg/m³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202079,我局向你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20203),责令你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0726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8),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2020年5月13现场检查(勘验)附图、拍摄照片

2. 2020年5月1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

3. 2020514调查询问笔录

42020514 你提供《承诺书》;

5.2020年6月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

6. 2020年6月1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采样监测现场人员确认表;

7.2020年6月17由福建三明厚德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DHB (2020)061701

8.《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20203)及送达回证

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8)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于2020917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8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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