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0〕46号)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04-27 17: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0〕46号

 

   三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生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488782076Q;地址:三明市梅列区徐碧碧湖: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19年11月26日,福建省三明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根据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工作要求,对你公司列东污水处理厂排放总口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19]监督012号)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19年度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的报告》(明环科〔2020〕2号),你公司排放总口废水中粪大肠杆菌数大于24000(个/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B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0年3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0年4月1日提出以下陈述申辩理由,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1.列东污水处理厂根据电业局电话告知于2019年11月25日9点11分对厂区进行了停水操作,关停了紫外消毒设备,在当日夜间19点01分恢复进水后及时开启紫外消毒设备。由于列东污水处理厂处于待搬迁状态,市财政自2017年开始暂停对该厂设备更新改造拨款,致使该厂设备严重老化,转刷、搅拌器、回流泵等关键设备故障频繁,造成日常检修强度明显加大。而紫外线设备老化尤其严重,消毒灯管全部超出了使用寿命周期,以致停电后恢复缓慢,无法及时达到消毒效果。

2.停水期间出水液位降低,关闭的紫外灯管长时间裸露在空气中,套管结垢现象明显,造成紫外消毒系统存在一些盲点。

3.停水后突然进水会对氧化沟生化系统造成负荷冲击,扰动沉淀污泥,引起污泥解体后造成了出水SS的升高,导致紫外灯管透光率下降,恢复生产初期造成杀菌消毒不彻底,部分细菌假性死亡。

我局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明确,排污单位只有在符合排放标准的条件下才能对外环境排放水污染物。你公司作为城镇污水处理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表率,不能以设备严重老化为由逃避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根据采样记录,福建省三明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在2019年11月 26日8点45分、10点21分、14点48分、16点23分四个时间点对你公司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实施采样,以上采样时间距你公司提供的停电后恢复出水时间(2019年11月25日19时01分)长达13小时以上。在此情况下,你公司仍称停水造成紫外消毒系统存在盲点、氧化沟生化系统受到负荷冲击,有悖于常理,不予采信。

综上,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请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9年11月26日污染源现场采样记录表;

2.《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19]监督012号)及《监测报告交接单》;

3. 2020年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

4.2020年3月4日你公司整改情况报告;

5.《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2号)及送达回证;

6.2020年4月1日你公司提交《三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11月26日列东污水处理厂粪大肠菌群数超标的陈述申辩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公司于2020年5月    20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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