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06-11 14:26

明环监〔2021〕24号

 

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12345便民服务中心):

近年来,夜间噪声扰民问题一直是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反映强烈、投诉不断。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城市夜间噪声污染问题,提升百姓生活品质,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6部门关于开展“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21〕14号)和市纪委监委“点题整治”工作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联合制定了《三明市2021年“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以下《方案》), 决定从2021年5月至9月,在全市集中开展“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三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2021年6月11日

 

三明市2021年“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

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来明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提升百姓生活品质,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6部门关于开展“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进一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体系,推动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共管联动和长效监管机制,切实解决城市夜间噪声扰民的突出问题,持续改善城市夜间声环境质量,营造安静、舒适、文明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城市环境协调发展。严厉整治和查处一批侵害群众利益和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依法严惩一批严重失信企业。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成立“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为市生态环境局林大茂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邓纯喜副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情况汇报、信息通报、协调指导、作风督查、检查验收等具体工作。

       长:林大茂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副组长:邓纯喜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郭日建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住建局副局长

          陈华洲   市交通局副局长

          周新恒   市文旅局四级调研员

          叶首友   市市场监管局三级调研员

          何光桂   市城管局副局长

          黄霖军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副主任

       员:邓光勇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

  罗嘉伟   市住建局质安站科员

  陈祺云   市运输发展事业中心船检科副科长

             吴桂春   市文旅局市场管理科科长

             罗术礼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科科长

                 市城管局市容管理科科长

             沈桂生   12345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李志灵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科员

三、 整治内容和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源头管控、分类施策、综合治理、严格执法”原则,整治范围为城区夜间的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和工业生产等环境噪声污染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方案》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12345便民服务中心)负责12345平台中建筑施工、商业活动、文化娱乐场所、居民生活、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等领域噪声扰民诉求件的受理、分流转办、数据汇总。

(一)集中整治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重点整治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的建筑施工、道路施工以及市政建设等夜间施工噪声,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城市管理部门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

整治措施和责任分工:

1.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建筑施工工地夜间噪音污染的处置,特别是对城区内群众反映强烈的建筑工程项目适时邀请第三方或者生态环境部门对城区内群众反映强烈的建筑工程项目开展执法监测,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审批夜间施工、超分贝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建立施工噪声投诉、违法查处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并将施工噪声查处情况纳入建设(施工)单位日常考核,考核结果通报给各相关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2.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

3.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严格审核各建筑工地报批的夜间施工申请材料,规范夜间施工许可,形成管理台账。批准文件须明确夜间具体施工内容、施工时段、持续时间和减振降噪措施等内容。

4.公安部门负责推动实施重点项目在特殊施工时段施工车辆入城通行保障措施,提供施工单位昼间连续施工条件,尽量避免夜间施工扰民。

(二)推进城区夜间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重点整治夜间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露天餐饮场所夜间经营噪声扰民、餐饮和文化娱乐场所夜间噪声超标或超时经营等行为;严格管控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广场舞、健身操等夜间噪声扰民的行为,合理规划活动区域,设置活动时间、音量控制公告牌,试点安装噪声自动监测显示设备;开展住宅小区内的居民生活噪声扰民行为整治。

牵头单位:公安部门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文旅、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

整治措施和责任分工:

1.公安部门负责对城区内商业经营活动夜间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方法发出高噪声招揽顾客以及露天大排档、烧烤摊等餐饮场所夜间经营噪声扰民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对屡教不改的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对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以及室内装修活动产生噪声扰民行为予以依法查处。严格管控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夜间组织开展广场舞、健身操、露天KTV以及网络直播唱歌等产生噪声的活动,对辖区内存在噪声扰民问题的广场舞、健身操等活动进行全面摸排,并就场地位置、活动规模、活动时间及噪声投诉情况形成管理台账,对组织参与者进行引导教育,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同时,鼓励城市公园、广场管理部门合理划定活动区域、限制活动时间,试点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提醒参与者控制活动音量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2.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经营者做好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风机、发电机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减震降噪措施,并依法查处其噪声超标行为。督促酒吧、KTV、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合理控制营业时间,采取配套建设隔音板、减震垫等设施和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对发现的夜间边界噪声超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文旅部门负责全面排查KTV、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是否依法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是否按核准许可范围经营。

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面排查酒吧、KTV、歌舞厅等餐饮和文化娱乐场所是否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是否按核准许可范围经营。

5.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推进街道社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居民生活区声环境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家庭室内夜间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健身、饲养动物、装修等活动产生噪声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社区相关管理人员,并根据管理规约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执法部门接到报告后,依法予以查处。

(三)集中整治夜间机动车等交通运输噪声扰民污染。重点整治城区机动车辆夜间违反禁鸣规定,不正确使用警报器和音响装置等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公安部门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

整治措施和职责分工:

1.公安部门要科学划定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告,在重要路段设置禁止鸣笛交通标识标牌,督促机动车辆在城区夜间行驶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减轻鸣笛噪声。在敏感路段和区域的特殊时段采取限行、限速等措施,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参数(车流量、车型、车速等),并增设“声呐雷达”违禁鸣笛自动抓拍设备,加强对机动车乱鸣笛、长鸣笛、无故鸣笛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特别是要定期组织对市区江滨路等主干道夜间飙车“炸街”扰民行为予以查处。

2.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在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减轻交通运输噪声影响。

(四)强化城区工业企业夜间噪声污染监管。重点整治城区工业企业夜间超标排放噪声扰民行为,督促企业完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夜间生产时间。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部门

责任单位: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整治措施和职责分工:

1.严控高噪声项目在城市范围内的审批,督促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申报产生噪声污染设备以及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相关情况,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2.全面排查向城区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噪声源、生产时间、噪声防治措施和周边噪声敏感点投诉情况,形成管理台账,依法严厉查处工业企业夜间噪声超标排放扰民行为;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降噪措施,合理控制夜间生产时间,尽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同时落实噪声自行监测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四、时间安排

2021年5月20日起至9月30日,总体分为三阶段。

(一)动员部署准备阶段(5月20日-6月15日)

各地、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和《方案》要求,对建筑施工、商业活动、文化娱乐场所、居民生活、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等领域的噪声扰民问题进行专题动员部署,并在微信公众号、抖音公众号、LED屏以及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公布举报热线,形成良好的整治氛围。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相关责任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细化责任分工,分解落实任务。同时依托12345便民服务热线”,按职责分工,归口受理群众诉求件,确保及时受理,快速高效办结。各地实施方案、联络员名单于6月15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集中整治攻坚阶段(6月16日-9月15日)

各地、各责任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和《方案》要求,组

织对辖区内城区建筑施工单位、文化娱乐场所、公共场所、沿街商铺、重要交通节点等噪声多发地逐一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各问题集中整治牵头单位要对整治过程中的热点、难点、堵点,组织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问题有效解决。各市级责任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下级部门的指导、督促,并定期组织开展全市统一行动,每月8日和23日前将本系统整治情况和1个优秀典型案例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报送市纪委监委,并向社会公开。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每月8日和23日前汇总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及1个典型做法、典型案例至市生态环境局、县纪委监委。

(三)巩固提升总结阶段(9月16日-9月30日)

各地、各责任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进行总结,逐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共管联动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果,防止夜间噪声扰民问题反弹。各市级责任部门以及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要收集本系统及县级各责任部门工作成效,全面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并于9月20日前将总结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责任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刻认识到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作为“为民办实事”,解决群众身边“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意义,亲自谋划、部署、推动,加强跟踪指导督促,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有效解决一批百姓身边突出环境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

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承担起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责任,做好噪声污染监测保障。各相关责任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将噪声污染防治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常态化开展,协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集中攻坚与常态整治相结合,持之以恒解决城市夜间噪声扰民问题。

(三)密切联动配合

各地、各责任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共同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部门职责受理群众对身边噪声污染问题信访举报,建立健全共管联动长效监管机制,完善部门之间联勤联动、信息共享、问题移交等工作机制。同时借力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拓宽数据获取渠道,促进部门紧密配合和通力协作,强化齐抓共管和联合攻坚,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大生态环保”工作格局。

(四)广泛宣传引导

各地、各责任部门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抖音公众号、报纸以及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加强社会监督,积极拓宽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同时,积极宣传环境噪声污染整治取得的成效和加大对典型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月调度表

 

 

 

 


附件

“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月调度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21年  月  日

序号

各县(市、区)

建筑施工

社会生活

交通运输

工业企业

夜间施工许可发放情况(份)

工地夜间

施工检查情况(处)

查处

情况

商业活动排查情况(处)

查处

情况

餐饮和文化

娱乐场所排查情况(家)

查处

情况

公共场所排查情况(处)

查处

情况

新增治噪和警示设施情况(个)

违规鸣笛查处情况(件)

城区企业检查情况(家)

查处

情况

 

 

 

共检查()处,其中被群众投诉的有()处。

责令整改:()家

行政处罚:()家

共检查()处,其中被群众投诉的有()处。

 

共检查()家,其中被群众投诉的有()家。

 

共检查()处,其中被群众投诉的有()处。

 

 

 

共检查()家,其中被群众投诉的有()家。

 

 

 

 

 

 

 

 

 

 

 

 

 

 

 

 

 

 

 

 

 

 

 

 

 

 

 

 

 

 

 

备注:(1)表中各项检查情况统计需包含总检查的点位数量和其中被群众投诉的点位数量;

2)表中各项查处情况均需统计下发责令整改的数量和作出行政处罚的数量;

3)新增治噪和警示设施统计包含:新划定禁鸣区域与路段、新设置禁止鸣笛交通标识标牌、新增设“声呐雷达”违禁鸣笛自动抓拍等设备和新建隔音屏障路段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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