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十六)
时间:2019-05-22 09:33

     第十六讲:妥善应对大气突发环境事件

在突发的环境事件过程中,有些可能会对大气造成污染,如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可能对大气环境、人群健康造成威胁。为了提高突发大气污染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控制、减少、消除环境污染事件产生的衍生危害,《条例》第七十一条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明确责任单位要求

《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二、建立信息发布机制

《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大气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三、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时,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四、建立评估制度

《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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