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绿水青山的法治力量
——市检察院构建生态检察监督机制取得良好成效
●本报记者 林思雨 本报泰宁记者站 廖升平 龚依敏
12月5日,走进泰宁县生态司法碳汇林补偿基地,只见大片林木长势良好、郁郁葱葱,泰宁县检察院、泰宁县林业局、森达国有林场工作人员正在基地林场认真查看林木长势和养护情况。
该林场占地面积约51亩,造林资金来源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林业部门的测算自愿认购的“碳汇”。
“过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违法行为人通过补植复绿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方式存在事后监管难、树木成活率低等问题。现在,泰宁县检察院自建立‘生态司法+碳汇’机制以来,依托碳汇赔偿机制,引导‘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的开展变得更加便捷、精准、有效。”泰宁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黄文林介绍。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建设,泰宁县司法部门联合林业局等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定期联合巡查检查、常态开展整治,共同推动碳汇司法实践。
自2022年全市范围内总结推广“检察+碳汇”工作机制经验以来,已取得了良好成效。截至目前,在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全市检察机关共引导50件69名违法行为人自愿认购“碳汇”11148.7吨,及时有效恢复受损生态资源,全力服务保障绿色经济发展。
从传统的复绿补种方式向碳汇赔偿机制的转变,是我市构建生态检察监督机制、以法治手段推进三明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一个生动缩影。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两山”理念,建立“党政支持、人大授权、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生态检察监督机制,完善“河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等协作工作机制,制定万寿岩遗址保护检察服务“12345”工作法,走出了一条新时代生态法治建设的三明实践路径。
在加强生态检察监督方面,全市各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优势,将调查取证工作做实做细,运用多种方式加强举证质证工作,全面阐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意见、事实和理由,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让更多的法律监督意见得到采纳,让更多的法律监督事项所涉的问题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得到解决。截至目前,共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86件占公益诉讼案件总数的58.4%。其中,以诉前磋商、检察建议或圆桌会议等方式让问题得到解决354件。
针对水流域环境治理存在“污染在河里、根源在岸上、分段治理水难清”的问题,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生态检察协作机制作用,搭建沟通协作平台,保持与行政执法部门良性互动合作,既强化点上治理,又注重面上整治,让法律监督效果整体提升,化“九龙治水”为攥指成拳。
为确保下游居民饮用水安全,市检察院以部署开展专项行动为抓手,组织辖区的闽江上游沿线基层检察院开展沙溪水环境综合整治。与此同时,市检察院还会同福州、泉州、南平、龙岩、宁德等地检察院签署《闽江流域公益诉讼和生态检察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上下游生态司法保护联动协作,构筑保护闽江流域合力。大田、尤溪、清流、宁化县检察院与邻近县市建立环戴云山生态保护司法联盟、闽江源生态保护协作机制,实现跨行政区划“区域联动、部门协作”,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网络,实现监督全覆盖无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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