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批)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12-22 15:08

  截至12月21日,对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福建省移交的第二十批群众信访举报件涉及三明市5件,各责任单位均按要求上报调查处理情况。根据督察要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将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批)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问题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办结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3FJ202312110040

三明市沙县青州镇涌溪村花园街66-1号,涌溪金旭枕头壳厂,无环保手续从事塑料制品生产,每天18:00开始生产,并在厂区内焚烧工业垃圾,废气扰民。

三明市

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核查:

1.金旭枕头壳厂主要生产原料为原生聚丙烯颗粒和原生聚乙烯颗粒,经混合后通过注塑机压制形成产品,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12月13日夜间及12月15日白天,执法人员现场突击检查时,该厂均未生产。经了解,由于冬季订单量较少,该厂近期未生产。

2.12月13日夜间及12月15日白天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公司存在焚烧工业垃圾的情况。经调阅视频监控,执法人员发现该厂曾于2023年12月1日在厂区内焚烧树叶和生活垃圾。

部分属实

金旭枕头壳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环保相关手续,依法依规经营生产。

1.沙县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厂在未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手续前不得恢复生产。目前该厂已自行拆除注塑机电脑控制面板,交由青州镇政府代为保管。

2.青州镇政府已于2023年12月13日对该厂下达告知函,要求该厂妥善处置垃圾,不得私自露天焚烧。

阶段性办结

2

X3FJ202312110146

三明市三元区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窑炉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超环评总量生产。用水超水利部门审批取水总量,超总量、超标排放废水,流量、pH、废水、废气在线监控设施作假,未联网,废水直接排入沙溪,废气脱硫脱硝药剂使用不足,废气直排。同时还非法收购铁矿石,生产硫酸,含碱固废、煤焦油等危险废物去向不明,台账造假,未交由资质单位处理,当作一般固废处置。检测时造假,检测报告不符合实际生产工况,厂区雨污分流不清,土壤pH值超标,没有每年进行土壤监测。

三明市

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核查:

此件与已公开的第十五批举报件重复。

1.该公司建设有1#、2#、3#和4#,共4条水玻璃生产线。目前,4#水玻璃生产线已建成,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嫌未批先建;3#、4#水玻璃生产线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涉嫌未验先投。此外,调阅近三年报表,水玻璃年产量均未超过环评批复要求。

2.已办理取水证,2023年取水量未超过许可取水量。

3.根据排污许可要求,该公司无废水排放总量要求。经监测,外排废水未超标。同时,调阅执法监测报告及自行监测报告,未发现废水超标排放问题。

4.2#吸收塔尾气排放口、废水排放总口已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1#吸收塔尾气排放口对应的1#硫酸生产线因处于长期停产的状态已申请暂缓联网,1#窑炉尾气排放口已安装自动监测设施但未进行联网,经比对,安装联网情况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5.经现场监测,该公司1#、3#、4#窑炉和3#热风炉尾气排放口均超标排放。

6.通过紫金矿业正常采购矿石。

7.该公司擅自将硫酸生产线所使用的主要原料变更为硫化铁矿,未重新办理使用硫精矿制硫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

8.已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危废台账造假,煤焦油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理的情况,亦未发现当作一般固废处置情况。

9.调阅该公司近期自行监测报告和对应时间的生产工况表,开展自行监测当日的生产工况均符合开展自行检测的要求。

10.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将生产废水排入雨水沟的情况,但该公司未建设初期雨水池及雨水切换阀,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11.2021年以来均已按要求开展土壤自行检测。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规定,未对土壤pH值设置相关标准。

部分属实

盛达化工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尽快对已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得超环评内容建设生产设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及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规范厂区雨污分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设风险防范设施,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对盛达化工4#水玻璃生产线涉嫌“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对该公司3#、4#水玻璃生产线涉嫌“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并案调查处理;同时要求该公司3#、4#水玻璃生产线在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前不得擅自生产;若4#水玻璃生产线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无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则限期恢复原状。

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对盛达化工1#窑炉尾气排放口已安装自动监测设施但未进行联网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三元生态环境局要求该公司限期将1#窑炉尾气排放口物配套的自动监测设施联网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对盛达化工1#、3#、4#窑炉和3#热风炉尾气排放口排放废气均超过排放限值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三元生态环境局要求该公司达标排放污染物。

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3年11月对盛达化工将硫酸生产线所使用的主要原料由硫化锌矿变更为硫化铁矿的行为立案调查处理,三元生态环境局要求该公司恢复使用硫化锌矿作为硫酸生产线的主要原料。

5.三元生态环境局要求该公司限期完成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初期雨水池及雨水切换阀改造工作。

阶段性办结

3

X3FJ202312110144

三明市大田县吴山吉州工业园区,1.福建万华工业区,主要为皮革厂、树脂厂,自建厂以来长期偷排废水,烟囱排放浓烟,刺鼻异味扰民,阴雨雾霾天气尤为严重。2.大田县机械铸造吴山集中区,主要有聚丰铸造、佳丰铸造及融通工贸等三家铸造企业。长期以来粉尘污染极为严重,夜间噪声扰民,夏季尤为严重。3.闽发纸业,自建厂十几年来一直偷排废水,造成下游河水长期污染,环保查处共计十余次,每次处罚后依然在大雨天偷排工业废水。

三明市

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核查:

此件与已公开的第十七批举报件重复。

举报件反映的“万华工业区”“聚丰铸造”“佳丰铸造”“融通工贸”和“闽发纸业”分别为福建万华实业有限公司、大田县聚丰铸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县佳丰铸造有限公司、大田县融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大田县闽发纸业有限公司。

1.万华实业公司合成革生产线已于2018年租赁给鑫茂皮革公司,鑫茂皮革公司延用万华实业原有污染治理设施,但排污许可主体仍为万华实业;大田生态环境局12月10日检查时,合成革生产线开机生产,无废水外排。经调阅2023年自行检测报告,未发现废水超标排放问题。

2.经监测,鑫茂皮革公司锅炉废气排放未超标,但发现存在合成革生产线涂台区域门窗未关闭、配料车间内配料桶敞开未加盖情况,部分异味外逸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经调阅2023年自行检测报告,未发现超标排放问题。但该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31日、9月28日,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处理设施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两次被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共处罚29.7万元。

3.聚丰铸造、佳丰铸造、融通工贸均为铸造生产企业。2023年12月9日,聚丰铸造、佳丰铸造正常生产,融通工贸未生产;经对聚丰铸造和佳丰铸造中频炉废气排放口、落砂机废气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总悬浮颗粒物和厂界环境噪声开展监测,结果均未超标。但佳丰铸造曾因夜间噪声超标排放,于2023年11月被大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2.6万元。

4.大田生态环境局现场突击检查时,闽发纸业正在生产,未发现偷排废水行为。调阅该公司2023年自行检测报告,未发现废水超标排放问题。经采样监测,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未超标,其下游100米河道水质未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但该公司自2014年以来,因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等行为被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8次,共罚款63.2万元。

部分属实

1.万华实业合成革生产线运行时,涂台区域门窗关闭;配料车间内配料桶进行加盖密闭。

2.鑫茂皮革公司、聚丰铸造、佳丰铸造、融通工贸、闽发纸业等相关企业全面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大环保投入,同时,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1.大田生态环境局要求万华实业合成革生产线生产作业时关闭涂台区域门窗;配料车间内配料桶应加盖,以减少异味外逸。

2.大田生态环境局要求聚丰铸造、佳丰铸造、融通工贸和闽发纸业结合自行监测工作,定期开展隐患排查,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阶段性办结

4

X3FJ202312110141

三明市泰宁县上青乡金针菇厂(原上青乡敬老院),周末及每天早上和傍晚排放大量浓烟和刺鼻废气

三明市

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核查:

1.举报件反映的“上青乡金针菇厂”为福建大源山农业科技公司。

2.泰宁生态环境局和上青乡政府于12月13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该公司部分金针菇生产线正在运行,锅炉未使用,未存在排放大量浓烟问题,但配套建设的脉冲布袋除尘设施存在故障。

3.公司厂房东侧约5米处,因农户需要种菜肥料,故将1立方左右的金针菇残次品堆放在田埂边进行肥料腐熟,仅靠近时能嗅到腐烂的气味,现场检查人员随即对周边居住的村民进行入户走访,村民均表示没有闻到该企业存在刺鼻废气。

部分属实

大源山公司加强日常管理,妥善处置有关垃圾,规范运行各项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排放各类污染物,减少对周边村民的影响。

1.泰宁生态环境局已于2023年12月13日责令该公司限期修复布袋除尘设施,并完成锅炉废气自行监测,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修复工作未完成前,不得使用锅炉。

2.该公司已于2023年12月13日清理厂房东侧的损坏金针菇。

阶段性办结

5

X3FJ202312110036

三明市沙县区高砂镇阳溪村内的采石场,证件不完善,已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河道淤堵。

三明市

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核查:

1.举报件反映的“高砂镇阳溪村内的采石场”为福建省明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1年竞得阳溪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环评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2.该企业于2021年9月29日取得《三明市沙县区水利局关于福建省沙县阳溪矿区建筑用花岗岩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批复》,目前矿山尚未开采,仅于2023年4月开始动工建设配套设施。

3.12月15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挡墙、排水沟、沉沙池等工程措施,现场堆放的砂石仅用于现有配套工程建设。但现场项目工地边坡防护密布网部分破损,撒播混合草籽、景观绿化等植物措施效果不佳,植被成活率较低。矿区未见水土流失情况,亦未发现周边河道因水土流失造成的明显淤堵。

部分属实

明骏公司完成撒播草籽、景观绿化等植物措施,保障矿区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引发自然灾害。

1.沙县区水利局督促明骏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前对部分损坏的边坡防护密布网进行更换。

2.该公司计划2024年4月底前完成撒播草籽、景观绿化等植物措施。目前,该公司已对边坡加盖防护密布网。

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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