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2021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09-14 11:07

近年来,三明市持续保持高压的执法态势,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为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执法保障。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营造学法、遵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公布2021年度三明市第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排污单位以案为鉴。

 

一、三明市某肉业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6月上旬,福建省污染源监控平台发出尤溪县某肉业公司(以下简称肉业公司)氨氮浓度较平常偏低的告警信息。根据该告警信息,2021年6月9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肉业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氨氮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未按要求与废水总排口连接,而是直接插入一装有水样的矿泉水瓶中。经监测,该公司废水总排放口氨氮为16.62mg/L,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经查,该公司为防止外排废水中的超标的氨氮数据上传省市监控平台,擅自断开氨氮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路,将设备进样管插入装有达标水样的矿泉水瓶内,未按要求采集、分析实际外排废水,并将所谓“达标”数据上传,导致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接收的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已责令肉业公司限期改正,拟处罚款37.84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三元区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3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对三元区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主要从事清水笋加工生产,生产工艺为:毛竹笋—蒸煮—冷却—剥皮—整形—分形—装罐—杀菌—成品,生产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4一级排放标准。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效果不佳),蒸煮和冷却工序产生的废水通过地面漫流至厂区收集沟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再经污水总排放口排放废水至厂区外山水沟,外排废水水质感观呈灰黑色。执法人员随即在该公司污水总排放口和厂区外山水沟分别进行采样取证,并制作了相关法律文书。根据《监测报告》结果,该公司污水总排放口外排COD浓度为1.17×103mg/L,SS浓度为58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相应指标(COD≤100mg/L,SS≤70mg/L)的10.7倍和7.29倍。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除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外,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设施实施查封,并处罚款人民币19.11万元。

 

三、清流县某水务公司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控数据案

2021年6月4日,执法人员通过生态云平台对全市重点污染源开展非现场巡查时,发现清流县某水务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存在异常。省“清水蓝天”交叉检查组立即联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3次使用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离线分析总排口外排的水样,其氨氮浓度分别为6.542mg/L、6.709mg/L、6.819mg/L,与检查前的在线监控数据(氨氮2.069mg/L)存在较大差异,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排查。在距离在线监控房约4米的位置,执法人员发现了一个设有可控阀门的地埋式三通管,执法人员用工具挖开地面后,发现该三通管一端与在线监控取样管相连,一端与站房前的洗手池自来水管相连。现场检查时,用瓷砖和砖块盖住的可控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拔开与在线监控取样管相连的三通口,管中有清水排出。经查,该公司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控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四、尤溪县某纸业公司利用暗管偷排生产废水案

2021年3月,尤溪县洋中镇生态环境网格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尤溪县新岭溪小流域上游来水水质变黄,溪中有明显的黄色和白色污泥沉淀。该网格员立即将此情况上报至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驻尤溪生态环境局连夜组织蹲守排查,于3月12日凌晨查获了一家造纸企业偷排污水的违法行为。经查,位于尤溪县洋中镇梅峰村的某纸业公司,利用消防软管将车间生产废水回用管连至河水抽水管,使得改造后的河水抽水管既可以抽河里的清水,又可以将生产车间的废水偷排至河里。3月12日凌晨3时许,该公司业主让工人利用河水抽水管偷排废水,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面对事实证据,该公司业主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监测,该公司偷排的废水中COD为1256mg/L(执行标准≤80mg/L),SS为1142mg/L(执行标准≤30mg/L),分别超标14.7倍、37.1倍。

该纸业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已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8.44万元,相关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12日行政拘留处罚。

 

五、建宁县某科技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撕毁封条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1年5月2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驻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突击检查时,现场氨气味明显。检查发现,该公司配套有球磨机、炒灰机、生物质熔铝炉等生产设备,厂内储存有疑似铝灰、铝渣等固体废物约1000吨。根据危废鉴定报告,该公司原料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废均属于危险废物。经查,该公司在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以铝渣、铝粉等为原料,利用生物质熔铝炉加工铝锭。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以涉嫌违法收集、处置危废案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依法查封了相关涉案物品。

2021年5月22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线索通报:有人在福清市倾倒疑似危废,危废来源于建宁县。根据线索提供的高德地图,执法人员发现地图点位与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地理位置一致。深入调查发现,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在非法收集、利用铝灰、铝渣生产经营中产生了大量的危险废物。为节省处置成本,该公司委托无资质人员处置危险废物,受委托人将100余吨的危险废物倾倒于福清市辖区内。7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查封情况例行巡查时发现,工人正在利用生物质熔铝炉开展非法生产活动。针对该公司擅自损毁封条、继续开展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提请建宁县公安局作进一步侦查处理。

该公司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