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位置: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 正文 |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 ||||||||||||||
![]() ![]() ![]() ![]() | ||||||||||||||
明环责改〔2019〕2号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三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00488782076q 地 址: 三明市工业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黄生根 2019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时,发现你公司列西污水处理厂氨氮数据超标。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时,你公司列西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营,列西污水处理厂建有a、b两个生化池,b池未运行(准备清理池中泥沙),废水均通过a池处理后经排放口外排。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列西污水处理厂的上述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在总排放口采集水样。根据沙县环境监测站的《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19)147号),你公司列西污水处理厂总排放口排放的废水氨氮浓度为11.45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b标准的排放限值0.431倍。 以上事实有《三明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照片、沙县环境监测站的《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19)147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3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上一条: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下一条: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