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03-16 11:28
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为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福建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闽环保土〔2018〕22号)等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了《三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12日            

 


三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定本细则。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月1日起实施)

2)《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

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2号)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

6)《福建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闽环保土〔201822号)

7)《关于规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土〔2018〕11号)

三、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技术评审事项。

以下四种情形应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向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技术评审:

1.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2.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地块。

4.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钢铁、制药、农药、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完成规范拆除活动的地块。

四、评审流程

(一)分级评审

从事过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造纸、钢铁、制药、农药、印染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地块,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其它地块由市驻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地块利用历史不清,但存在明显异常的地块,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

(二)提交申请

土地使用权人向负责组织评审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评审申请表、申请人承诺书、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可编辑的Word文件、盖章后的扫描PDF文件各一份,附件1);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稿)及相关附件盖章后的扫描PDF文件。

对于通过第一阶段调查(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可以确认“无可能的污染源”的地块,申请表中填完第一阶段调查结论即止;对于需要开展第二阶段调查(采样分析)的地块,申请表中其它相关信息需填写完整。

(三)组织评审

收到土地使用权人评审申请材料后,生态环境部门应立即开展形式审查(审查要点详见附件2),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人应按要求补充、重新报送申请材料。通过形式审查的,自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评审方式以专家现场会议为主,存在不可抗力情况的,可通过视频会议评审或函审方式进行,对从未开展过工业企业生产活动,污染风险较低的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地块(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除外),可简化调查,开展包括但不限于7项基本调查(详见附件3),可通过内审会议方式进行评审。

1.市本级评审

1)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人,复杂或高风险地块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每次会议应从《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省级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至少有熟悉相关工艺的行业专家1名,每次评审最多可特邀专家1名。

2)参加人员

参加人员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地块所在县(市、区)派驻生态环境局和自然资源局、评审专家、土地使用权人、调查单位、检测单位、相关工业企业的代表人员。调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制人、现场采样和样品分析人员必须参会接受问询(详见附件4)。

3)评审会议

评审会由市生态环境局主持,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调查的技术单位(含采样、分析单位)汇报地块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现场踏勘或查看现场影像资料,评审专家应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参见附件5),并对报告质量进行评级,专家组应明确专家组长,集体出具总体评审意见(参见附件6),明确地块土壤环境是否符合规划用地要求,评审结论应明确为“予以通过”(包括“无需修改直接通过”和“经修改复核后通过”两种情况,下同)或“不予通过”。

会议流程如下:

1.宣读“三不准”“五不得”廉政告知(详见附件7);

2.与会专家推选专家组长(主持专家评审环节);

3.调查单位汇报;

4.专家及相关部门代表提问、讨论;

5.专家提出个人评审意见;

6.专家组讨论形成集体评审意见(除评审专家以外,全部回避)

2.函审或内审

专家函审时,每位专家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在审查意见中明确评审结论为“予以通过”或“不予通过”,并打分;内审会议时,评审人员主要由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熟悉情况的科(股)室人员及了解地块使用历史的业主代表构成,同时邀请地块所在社区和周边区域中了解实情的人员参会,形成会议记录。

3.县级评审

县级评审参考市级程序开展,可适当简化。各派驻生态环境局应将评审工作相关材料及评审结果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正式反馈。

(四)结果告知

1.评审结论为“予以通过”的,如需修改,土地使用权人应会同调查单位于评审会议结束之日起30日内(需要补测土壤或地下水点位的可以放宽至60日内)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告,修改完善后报告由评审会议专家组复核确认(参见附件8)。土地使用权人应会同调查单位将调查报告、地块矢量数据及相关材料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将归档材料(详见附件9)报负责组织评审的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归档材料后,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函告土地使用权人,确认通过评审。自然资源部门和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分配的账号进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评审信息。

2.评审结论为“不予通过”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函告土地使用权人评审结果,土地使用权人需重新编制报告并申请评审。

五、工作职责

1.土地使用权人对于依法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应当主动启动调查,并积极配合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图纸、报告、记录等相关资料,帮助协调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等工作。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检测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对出具的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信息的、编造虚假人员访谈记录、历史文件资料和现场图片、检验检测数据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找相关技术规范,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出具审查意见,对出具的审查意见终身负责。同时,应主动回避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牵头组织评审工作,发布会议评审通知;为土地使用权人在国家、省土壤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账户,受理申请;档案、信息管理;报告质量信息公开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核实确认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用途变更、规划用途、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通知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参加市级评审会议。两个部门应共同切实加强管理责任,认真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六、报告编制要求

(一)精简篇幅

1.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附录A中“前言、概述和地块概括”三部分合并为“地块概况”,重点叙述地块四至范围、面积、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土壤类型)、周边关注点、历史用途、现状和规划用途。

2.重点叙述样品采集、流转、分析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及落实情况。采样、送检、实验室分析方法等过程性描述在报告中适当简化,但应做好原始记录,于评审会议时看图片和视频证明整个采样检测过程的真实性、规范性。

3.采样分析单位的专业资质信息不须详细列入,但需在向评审会议提交一份原件资料备查,并在报告中提供技术监督部门的官方公示网址或者证书编号,以备查询。

(二)加强前期污染识别

第一阶段地块调查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是前期污染识别的重要依据,也是采样布点的必要前提,应当极其重视。历史资料、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必须包含相关技术导则规定的内容,应分成独立章节进行叙述,内容要翔实,台帐资料、人物证词和现状图片应相互印证(具体要求见附件10)。

(三)避免不必要的采样分析

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通过第一阶段的污染识别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引起土壤污染的来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直接从第一阶段的调查分析中得到结论,结束调查活动。对于不需启动第二阶段采样分析的,应避免无谓启动,减少不必要的时间、资金投入,降低守法成本。

(四)加强论证分析,突出结论意见

对于从事过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造纸、钢铁、制药、农药、印染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地块,必须强化地块的潜在污染识别,合理制定采样分析方案,报告应强化采样布点方案、特征检测因子和检测数据与污染源之间逻辑关系论证,尤其要强化采样点位选择的论证,最后结论性意见要明确,便于环境管理决策。

(五)编制单位及报告格式要求

只需进行第一阶段调查、无需采样分析的报告,土地所使用权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第三方调查单位编制。调查结论应包含不确定性分析,不确定性分析不应写成免责说明,调查单位应对报告的结论负责。报告格式要统一规范,便于评审和数据上传(报告编制大纲参见附件11)。

(六)编制人员应具备专业能力

对调查报告审核人员应具备环保、化工、土壤、地质或农业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主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七、其它说明

通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管理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等应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密切关注土壤或地下水环境状况,一旦发现颜色气味异常、存在污染痕迹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施工等相关作业,采取控制污染源、切断暴露途径、保护施工人员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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